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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工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3年04月11日 08:44:33 访问数量:4176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锦州市工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2023年第19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总工会

2023年43



锦州市工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加大依法维权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法律援助,是指本市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导。锦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市总工会设立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总工会设立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大中型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工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与职工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的,应在对外显著位置挂牌,内设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

第六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工会公职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仲裁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第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签约。签约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安排律师日常值班、咨询接待、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代理仲裁、诉讼等职责。


第三章  范围、形式和条件


第八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代理仲裁、诉讼;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十条  职工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三)职工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第四章  申请和承办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下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身难以办理的或者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所在单位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地方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二)工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工会组织所在单位上级工会出具的情况证明或说明;

(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停止援助,撤销法律援助协议,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承办人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标准参照《锦州市司法局 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锦州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锦司〔2021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承办人职责


第十八条  承办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申请人代写调解书和仲裁、诉讼的法律文书,办理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相关手续;

(二)依法取证;

(三)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履行代理责任。

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承办案件的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公函;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证据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代理词等材料;

(六)仲裁裁决书、判决(裁定)书、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案件材料经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应交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归档保存,归档案卷材料应当完整规范。

第二十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取消其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资格:

(一)索要、收受受援人财物的;

(二)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损害受援人权益的;

(三)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或者终止办理指定事项的;

(四)其他损害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来源:

(一)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和上级工会经费补贴;

(二)全国工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二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重点列支以下项目:

(一)参加法律援助值班补贴;

(二)承办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

(三)与律师事务所签约的法律服务费用;

(四)在法律援助中确实需要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全总和省总工会出台新的法律援助办法,将按照新的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